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其廢(污)水產生量每日在五千立方公尺以上 者,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二千立方公尺以上五千立方公尺 未滿者,應設置甲級廢 (污)水處理技術員,五十立方公尺以上二千立方公尺未滿者,應至少 設置乙級以上廢(污)水處理技術員。 前項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委託廢(污)水代處理業處理廢(污)水或 事業將其廢(污)水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者,如每日廢(污)水產生在 三百立方公尺以上,應至少設置乙級以上廢(污)水處理技術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