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6月21日

條文關聯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其廢(污)水產生量每日在五千立方公尺以上
  者,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二千立方公尺以上五千立方公尺
  未滿者,應設置甲級廢
  (污)水處理技術員,五十立方公尺以上二千立方公尺未滿者,應至少
  設置乙級以上廢(污)水處理技術員。
  前項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委託廢(污)水代處理業處理廢(污)水或
  事業將其廢(污)水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者,如每日廢(污)水產生在
  三百立方公尺以上,應至少設置乙級以上廢(污)水處理技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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