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清理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10月11日

條文關聯

  清理機構申請許可證,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審查、登記、核發
  ;在縣(市),由縣(市)主管機關轉請省主管機關審查、登記、核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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