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0月16日

條文關聯

  事業應採取預防管理措施,其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預防管理措施目標。
  二、推動預防管理措施之人員任務編組。
  三、污染物進入水體之確認。
  四、意外事故紀錄及報告。
  五、化學物料相容性檢討。
  六、環境整潔作業。
  七、預防性維護規定。
  八、一般檢查及記錄。
  九、安全檢查。
  十、與預防管理措施有關之員工訓練。
  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區域及特定污染物管理。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