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壤處理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0月16日

條文關聯

  下列地區不得採行土壤處理:
  一、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及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
  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污染整治場址及污染管制區內。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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