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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壤處理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0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下列地區不得採行土壤處理: 一、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及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 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污染整治場址及污染管制區內。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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