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管制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9月02日

條文關聯

  污染管制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二、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三、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管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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