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3月13日

條文關聯

  業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率及其申報之營業量或進口量,繳交回
  收清除處理費用。
  中央主管機關應以前項費用成立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以下簡稱基金),
  並依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設置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收支保
  管及運用。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