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應設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管理會(以下簡稱管理會),負責訂( 修)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管理規定,管理會應置委員五人至七人, 其中至少應有二人具備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毒理、運作技術、災防或管理 專長。 前項管理會之組成及運作,由本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