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積極利益分為下列二類:
一、違反本法義務行為期間所產生之營業淨利、對價或報酬,且與違反本
    法義務有關者。
二、他人與違反本法義務受處分對象有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直接因違反
    本法義務行為而受有之財產收入、報酬或對價等經濟利益。
〔立法理由〕
一、列舉積極利益類型。
二、參考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第四條定之。
三、第二款所稱他人與違反本法義務受處分對象,指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二
    項及第三項所稱他人與違反本法義務受處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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