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極利益分為下列二類: 一、違反本法義務行為期間所產生之營業淨利、對價或報酬,且與違反本 法義務有關者。 二、他人與違反本法義務受處分對象有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直接因違反 本法義務行為而受有之財產收入、報酬或對價等經濟利益。
一、列舉積極利益類型。 二、參考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第四條定之。 三、第二款所稱他人與違反本法義務受處分對象,指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二 項及第三項所稱他人與違反本法義務受處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