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10月11日

條文關聯

  申請許可之檢測機構,應為左列機構之一:
  一、實收資本額或財產總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之公司或財團法人組織
      。
  二、非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之政府機關(構)。
  三、公立大專以上院校。
  前項第二款之機關(構)依本辦法取得設置許可證者,僅得辦理與其主
  管業務有關業別之委託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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