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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06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技術顧問機構之董事或執行業務股東,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機構營業範 圍相關專門知識。 技術顧問機構之董事長或代表人、總經理、負責技術業務之經理人或技 術部門負責人及執行業務之計畫主持人均應由執業技師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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