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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體育人員加入大陸地區體育團體為成員或擔任職務許可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2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加入大陸地區體育團體為成員或擔任職務,指直接或間接加 入大陸地區體育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擔任運動選手、教練、裁判或 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成員或擔任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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