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應依社會一般道德、
  誠實信用原則及保護金融消費者之精神,遵守下列原則:
  一、應致力充實金融消費資訊及確保內容之真實,避免誤導金融消費者
      ,對金融消費者所負擔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及進行業務招攬或
      營業促銷活動時所提示之資料或說明。
  二、對金融商品或服務內容之揭露如涉及利率、費用、報酬及風險時,
      應以衡平及顯著之方式表達。
  三、應以中文表達並力求淺顯易懂,必要時得附註原文。
  四、應以金融服務業名義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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