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條文關聯

爭議處理機構於設立許可後,捐助人應於法院登記完成後九十日內,將捐
助財產全部移轉予爭議處理機構,以爭議處理機構名義登記或專戶儲存金
融機構,並報本會備查。
前項捐助財產之種類為現金者,應以籌備處名義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儲存
,並於申請許可前存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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