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1月02日

條文關聯

  票券金融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協助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應具備三年
  以上票券金融公司、銀行相關主管工作經驗或金融行政或管理之主管工
  作經驗,並有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主管領導能力及票券金融公司專業知
  識或經營經驗,可健全有效經營票券金融公司。
  擔任票券金融公司總經理者,其資格條件應事先檢具有關文件報經財政
  部審查合格後,始得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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