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攜帶及寄送金銀外幣及新臺幣出入國境限制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1年7月30日

條文關聯

飛機船舶服務人員原持有之金銀外幣、銀元及新台幣,仍須攜帶出境者,
應於入境時申報海關登記封存於原機或原船上,於出境時查驗啟封;其欲
攜帶入境者,應申報海關驗收,惟不得再行申報登記封存並依一般旅客之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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