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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政機關外匯審核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3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財政部核准進口外匯或匯出匯款時,應發給核准結匯通知書,憑以向指 定銀行辦理結匯,此項文件結匯期限,自發文日起六個月內有效。但情 形特殊仍須展期者,得由原申請機關檢附原發文件,逕向財政部申請展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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