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信用部之設立許可、撤銷與廢止許可、停辦及復業事項,由直轄市 、縣(市)政府財政金融部門會商建設或農業部門後,轉報財政部核准 辦理。 漁會辦事處辦理信用業務,應設置信用部分部,並準用漁會信用部之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