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財務報告指財務報表、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及其他有助於主要使用者決策
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財務報表應包括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
附註或附表。
前項主要報表及其附註,除新成立之事業、第四項所列情況或本會另有規
定者,應採兩期對照方式編製。主要報表並應由金融控股公司之董事長、
經理人及會計主管逐頁簽名或蓋章。
當金融控股公司追溯適用會計政策或追溯重編其財務報告之項目,或重分
類其財務報告之項目時,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相關規定辦理。
本準則所稱重大,係指財務報告資訊之遺漏、誤述或模糊可被合理預期將
影響一般用途財務報告主要使用者以該財務報告資訊所作決策之情形。重
大之判斷取決於資訊之量化因素或質性因素,量化因素應考量認列於財務
報表之影響金額,及可能影響主要使用者對金融控股公司財務狀況、財務
績效及現金流量整體評估之未認列項目(包括或有負債及或有資產);質
性因素至少應考量金融控股公司特定因素及外部因素,包括關係人之參與
、不普遍之交易、非預期之差異或趨勢變動、所處之地理位置、其產業領
域或營運所在地之經濟情況等。
〔立法理由〕
一、依據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財務報表之表達」第七段、「財務報導之
    觀念架構」第一 .五段規定,釐清財務報告之主要使用者,係現有或
    潛在之投資人、貸款人及其他債權人,無法要求報導個體直接對其提
    供資訊,而必須依賴一般用途財務報告以取得其所需財務資訊者,故
    財務報告內容應以主要使用者之資訊需求出發,爰修正第一項,將使
    用人修正為主要使用者。
二、另重大之判斷,除本準則或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有特別規定者外,尚應
    考量資訊之遺漏、誤述或模糊是否可被合理預期將影響主要使用者之
    決策,爰依據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財務報表之表達」第七段及參考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實務聲明書第二號「作重大性判斷」第四十四段至
    第五十一段內容,新增第五項有關重大之定義及判斷重大時至少應考
    量之量化因素或質性因素 (量化因素或質性因素判斷為重大,即該當
    重大),以利實務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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