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操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2月02日

條文關聯

  本公司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所取得之證券擔保品,應撥入本公司於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所開立之證券借貸擔保品專戶,該證券擔保品,除
  作下列之運用外,不得移作他用,且須取得客戶出具轉擔保同意書:
  一、作為向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借券之擔保。
  二、作為向證券金融事業轉融通證券之擔保。
  前項證券擔保品屬中央登錄公債者,應依經理中央登錄債券作業要點,
  於清算銀行以轉讓登記方式辦理。
  本公司運用其因出借有價證券予客戶所取得之證券擔保品,應於客戶返
  還借用之有價證券時,以同數量、同種類證券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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