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上櫃公司之董事進修時數如下:
一、新任者於就任當年度至少宜進修十二小時,就任次年度起每年至少宜
進修六小時。
二、續任者任期中每年至少宜進修六小時。但當年度擔任本要點認可之進
修課程授課講師,且已符合前款有關新任當年度進修十二小時之規定
者,講授課程一次得抵減一小時,總抵減時數以三小時為限。
進修時數採累進計算方式,原則上自當年度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如因情況特殊或課程設計須跨年度計算者,應於揭露進修執行情形時
一併敘明原因。
〔立法理由〕 配合 111年起上市櫃公司全面設置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制度,調整法
規內容,刪除監察人相關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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