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應為全體獨立董事於其任期內就執行業務範圍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
投保責任保險。
公司為獨立董事投保責任保險或續保後,應將其責任保險之投保金額、承
保範圍及保險費率等重要內容,提最近一次董事會報告。
〔立法理由〕 一、配合 107年 8月 1日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之一增訂,暨「臺灣證券
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
」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
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第16條規定,調整第一項文字。
二、配合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增訂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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