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司法院依本會業務需求,逐年編列預算補助。
二、中央政府相關部會之補助款。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補助款。
四、支付公庫之緩起訴處分金或協商判決金。
五、全國性及各地方律師公會之捐贈。
六、基金之孳息。
七、受扶助人依本法所分擔或負擔之酬金及必要費用。
八、其他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九、其他收入。
前項第五款、第八款、第九款之收入,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之結餘款,應轉
入前條所定之基金。
第一項第四款之經費,由司法院依前三年度平均總金額百分之十五,併同
第一項第一款預算編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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