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免經審查委員會審議扶助事件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條文關聯

免經審議事件之申請,提出釋明符合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文件或資料即
足,不以起訴書、判決書或開庭通知書為限,分會並得簡化案件概述單之
記載。
分會受理免經審議事件之申請或轉介後,應送交執行秘書逕依書面決定之
。
執行秘書決定准予扶助者,以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扶助種類為限,
並應決定酬金。
執行秘書認有駁回事由或應准予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以外之扶助種類
者,應送交審查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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