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司法人員任用資格審查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69年9月11日

條文關聯

  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之資格,應就左列文件審查之。
  一、教授二年以上之證明文件。
  二、民法、商事法規、土地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強制
      執行法或破產法之講義。
  前項講義,須依據中華民國法律編述,每人以一種為限,字數須在五萬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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