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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實地測驗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實地測驗之評分項目及配分如下: 一、專業知識二十分。 二、實務經驗三十分。 三、專業技能五十分。 前項實地測驗評分項目及配分,得視考試等級、類科變更之。 實地測驗評分表如附表。
附表-實地測驗評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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