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實地測驗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條文關聯

實地測驗之評分項目及配分如下:
一、專業知識二十分。
二、實務經驗三十分。
三、專業技能五十分。
前項實地測驗評分項目及配分,得視考試等級、類科變更之。
實地測驗評分表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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