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心理測驗與體能測驗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

條文關聯

心理測驗種類如下:
一、智力測驗。
二、性向測驗。
三、人格測驗。
四、職業興趣測驗。
五、其他心理測驗。
前項心理測驗種類,得視考試性質選定其中一類或數類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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