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省縣公職候選人考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4月21日

條文關聯

  省、縣公職候選人之考試方法,分左列二種:
  一、試驗。
  二、檢覈。
  前項檢覈,除審查資資格外,得舉行測驗或口試。
  試驗科目及檢覈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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