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於左列各款規定之一,並經一等大副晉升訓練結業者,得應一等大副 考試: 一、領有甲種二副或乙種大副證書後,曾任甲種二副一年或乙種大副一 年半以上,或曾任甲種二副及乙種大副合計一年半以上者。 二、領有甲種三副證書後,曾任甲種三副三年以上(大學航海系畢業者 可縮短為二年半),或曾任甲種三副及乙種二副合計三年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