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特種考試河海航行人員應航海人員晉級考試資格年資採計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1月05日

條文關聯

  合於左列各款規定之一,並經一等大副晉升訓練結業者,得應一等大副
  考試:
  一、領有甲種二副或乙種大副證書後,曾任甲種二副一年或乙種大副一
      年半以上,或曾任甲種二副及乙種大副合計一年半以上者。
  二、領有甲種三副證書後,曾任甲種三副三年以上(大學航海系畢業者
      可縮短為二年半),或曾任甲種三副及乙種二副合計三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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