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事人員檢覈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0月23日

條文關聯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牙醫師檢覈: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
      學校修習牙醫學,並經實習成績優良,獲有畢業證書者。
  二、領有外國政府牙醫師證書,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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