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政府航海人員執業證書認可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4月03日

條文關聯

  合於左列資格之一,經認可後,得應一等船長考試:一領有一等大副證
  書後,任國際航線船舶一等大副一年以上;並領有外國政府國際航線船
  舶船長證書後,任國際航線一六○○總噸以上船舶船長一年以上者。
  二前款大副及船長年資合併計算滿二年,並持有一等船長晉升訓練結業
  證書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