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國際互惠認可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條文關聯

職業主管機關得依各該專業團體之申請,經審查確認領有我國核發之各該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有效執業證書之我國人民,得於申請認可國家或區域
享有各該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應試科目、方式程序之減免,或得直接
於該國家或區域執業者,得為各該專技考試國際互惠認可。
職業主管機關為前項認可前,應邀集相關專業團體、學者專家舉行諮詢會
議,並請考選部派代表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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