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7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府置秘書長,承市長之命綜理秘書處事務及襄贊市長處理本府重要業
  務。置副秘書長襄理秘書長處理事務與業務。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