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專戶及保管品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設置專戶或更換戶名,應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文件,函報財政局核
准後辦理,且同一性質之專戶,以設置一戶為原則。
前項核准開戶文件,至少應保存十年並影印列入移交,供本府及審計機關
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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