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7月30日

條文關聯

  凡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任中級電氣技術人員。
  一、高級工業職業學校電機科系畢業或普通考試電機工程科及格者。
  二、甲種電匠考驗合格者。
  三、具有工業配線工乙級技術士資格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