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零售市場攤(鋪)位設置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條文關聯

公有市場攤(鋪)位之使用,應向市場處提出申請,經核准後,自收受取
得資格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未辦理簽訂契約手續者,視同放棄使用資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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