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條文關聯

  泥漿應在施工工地現場先行處理至該土壤塑性限度以下。但無法於施工
  工地現場處理者,應以密閉式車斗運至具有泥漿處理能力之場所處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