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599
人,瀏覽人次:
932940281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泥漿應在施工工地現場先行處理至該土壤塑性限度以下。但無法於施工 工地現場處理者,應以密閉式車斗運至具有泥漿處理能力之場所處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