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條文關聯

市區道路修築或改善,遇有障礙物,工程主辦機關應通知障礙物設置者限
期遷移或為必要處置。被通知者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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