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人行道無償認養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條文關聯

認養人於認養期間申請自費變更人行道路型、鋪面材質或其附屬設施者,
應檢附下列文件,送請新工處審查同意後,始得為之:
一、認養範圍及現況圖:
    (一)人行道及附屬設施位置。
    (二)人行道範圍四周相關建物空間或設施(如地面層平面圖、騎樓
          、無遮簷人行道、相鄰法定空地、車行出入口等)。
二、認養範圍規劃設計圖說:
    (一)人行道路型設計。
    (二)喬木、灌木或花槽植栽之位置、種類及樹徑。
    (三)燈具型式、數量、設置位置及供電維護計畫。
    (四)人行道鋪面材質、拼貼方式及鋪面大樣圖。
    (五)街道家具設置位置及設計圖說。
    (六)無障礙設施及動線規劃。
三、施工計畫。
四、維護計畫。
五、其他經新工處要求之文件。
申請自費變更人行道鋪面材質者,並應檢附延長認養期間同意書,同意自
工程完工之日起延長認養期間,且延長期間不得低於十五年。
依前條申請認養者,得於申請時一併提出自費變更人行道或其附屬設施之
申請,並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人行道鋪面材質變更,應以澀面防滑材料為之,其防滑係數不得低於臺北
市工程施工規範要求之高壓混凝土地磚防滑係數,並應預留必要之備料,
以供日後維修。
認養人自費變更人行道或其附屬設施,其工程施作時,不得妨礙行人通行
及公共安全,並應依核准計畫及圖說施作,於完工後報請新工處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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