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條文關聯

申請建築線指示(定)應檢附下列書圖:
一、申請書。
二、計畫現況圖及地籍套繪圖:範圍至少包括一個街廓以上。
三、位置圖:載明基地及附近道路、機關或明顯建築物等關係位置。
主管建築機關指示(定)建築線應註明下列事項:
一、都市主要計畫及細郭砠市計畫發布實施文號。
二、土地使用分區。
三、道路寬度、樁位、標高、建築線樁位或參考點。
四、退縮線、牆面線。
五、禁限建規定或都市計畫特殊管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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