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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特種建築物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5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主管機關應與內政部營建署聯繫,請起造人依建築法請領建築執照有關 格式將本市內特種建築物之建築計畫、工程圖樣及其他相關資料送本市 主管機關存查、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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