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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1月04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新進行車人員應經營運機構指定之醫院施行體格檢查合格,並施以專業 技能訓練,依本規則測驗合格,始得派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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