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線、號誌裝置、車輛、供電線路、隧道通風等設備及供旅客使用之設 備,應經常檢查維護,保持功能正常,其與旅客緊急使用有關之設備, 應標示位置、用途及使用方法。 前項各種設備之新設、改建、維修或停用後恢復使用時,應先測試功能 正常;其與列車行駛有關之設備除日常維修者外,應以列車試運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