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行車安全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9月18日

條文關聯

  路線、號誌裝置、車輛、供電線路、隧道通風等設備及供旅客使用之設
  備,應經常檢查維護,保持功能正常,其與旅客緊急使用有關之設備,
  應標示位置、用途及使用方法。
  前項各種設備之新設、改建、維修或停用後恢復使用時,應先測試功能
  正常;其與列車行駛有關之設備除日常維修者外,應以列車試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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