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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4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局社會工作室設服務組,辦理各項福利服務網之建構運作,並得在適 當地區分設福利服務中心,提供各項社會工作專業服務,其所需人員在 本局社會工作室員額內調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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