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入院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六個月以上。 二、十八歲以上。 三、領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障礙等級為中度、重度或極重度;障礙 類別應具新制身心障礙類別第一類,且 ICD診斷欄位括弧中之舊制身 心障礙類別代碼含06或11。 四、經需求評估需二十四小時生活照顧或能力增進。 安置於教養院之受保護個案,應年滿三歲並符合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 ,且經社會局或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轉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