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陽明教養院入出院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條文關聯

申請入院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六個月以上。
二、十八歲以上。
三、領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障礙等級為中度、重度或極重度;障礙
    類別應具新制身心障礙類別第一類,且 ICD診斷欄位括弧中之舊制身
    心障礙類別代碼含06或11。
四、經需求評估需二十四小時生活照顧或能力增進。
安置於教養院之受保護個案,應年滿三歲並符合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
,且經社會局或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轉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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