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之監護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社會局申請指派人員會同開具財產
清冊:
一、申請表。
二、財產清冊切結書。
三、各項財產清單及財產證明文件。
四、未成年人之監護人監護權證明文件。
前項所稱財產證明文件,指下列機關(構)開立之財產原始書證或證明
文件正本:
一、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機關。
三、合法設立之金融機構。
第一項財產清單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財產名稱。
二、財產數量。
三、財產價值。
四、其他重要事項。
第一項財產證明文件,無法依第二項規定取得者,得以拍照或切結方式
代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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