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促進特定對象就業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應為創業貸款所營事業負責人或主要出資人,且實際經營該事業。
二人以上合資創業,而個別符合前條及前項所定要件者,均得申請補貼。
但同一事業申請人不得超過三人。
第一項所稱主要出資人,指出資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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