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受僱者性別工作平等申訴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條文關聯

  受僱者申訴時,應具申訴書,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人或代理人簽名或
  蓋章:
  一、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及電
      話;如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
      號、住居所及電話。
  二、雇主姓名、性別、營業所及電話;如為法人或機關
      (構)者,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負責人姓名、性別、住居所
      及電話。
  三、申訴事實及理由。
  四、請求事項。
  五、相關證據及資料。
  六、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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