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和平醫院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8月04日

條文關聯

  本院置秘書、部主任、科主任、醫師、中醫師、牙醫師、室主任、科副
  主任、技正、股長、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藥師、物理治療師、職
  能治療師、營養師、護理師、語言治療師、臨床心理師、護理長、分析
  師、管理師、技士、科員、社會服務員、衛生教育指導員、病歷管理員
  、護士、技佐、辦事員及書記。
  前項部主任、科主任、室主任(內一人)、科副主任、股長(內十人)
  及護理長由相當職務(或級別之醫事)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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