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忠孝醫院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8月04日

條文關聯

  本院置秘書、部主任、科主任、醫師、牙醫師、中醫師、室主任、科副
  主任、股長、住院醫師、護理長、臨床心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
  師、語言治療師、藥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營養師、護理師、
  分析師、設計師、技士、社會服務員、科員、病歷管理員、護士、技佐
  、辦事員、書記。
  前項部主任、科主任、室主任(內一人)、科副主任、股長(內十三人
  )及護理長由相當職務(或級別之醫事)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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