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輻射污染建築物事件善後處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條文關聯

  本市輻射污染建築物於發現污染時之年劑量在一毫西弗以上者,市政府
  即須組成鑑定及處理委員會,進行鑑定及評估其宜予改善或拆除重建。
  前項鑑定及處理委員會,除市政府各相關業務機關代表外,應邀請專家
  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之。
  第一項情形經評定須改善者,得向環保局申請補助,其補助辦法由環保
  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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